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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不当影响规则对老年群体财产权益的法治保护
作者:周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刊发日期:2026-04-13673次浏览294次点赞[发表证书]

老年人因健康、认知、情感等问题,易被他人以不公正、不恰当的方式施加不当影响,在养老、保健等交易中作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财产处分。《民法典》虽未直接有“不当影响”概念,但第151条以“显失公平”统摄“乘人之危”,以“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”为核心,确立本土化不当影响规则,将其作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定事由,赋予老年人撤销权,为防范“软欺诈”、保护老年财产提供关键制度供给。

一、不当影响的内涵及其构成的规范构造

不当影响指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相对人的特殊依赖关系,通过情感操控等非强制手段,使对方陷入独立判断,使其在意思不自由、不真实时作出财产处分行为。它区别于欺诈(依赖虚假事实等)与胁迫(以强制恐吓为手段),契合老年人受骗特征。《民法典》第151条规定,一方利用对方困、缺乏判断能力等致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,受损方有权撤销。该条文构建主客观双重认定标准,完成不当影响规则本土化立法。主观上,行为人需故意利用老人脆弱地位;客观上,交易结果权利义务失衡。该规则与欺诈、胁迫并列,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定瑕疵事由,老年人可据此撤销合同。司法实践中,裁判机关结合老人脆弱状态认定是否“缺乏判断能力”,为老年群体适用规则提供裁量依据。

二、老年群体易受不当影响的深层根源

从社会心理学视角看,老年人易受不当影响源于结构性弱势。生理与认知能力衰退,使其对复杂合同条款缺乏理解能力,易被营销话术误导。情感孤独催生心理依附,空巢、独居老人容易将不法分子以亲属、朋友关怀等方式建立情感依赖,逐步丧失独立判断。信息不对称加剧弱势地位,反复不公正的劝说使老年人在专业机构面前处于信息劣势。特殊信任关系被滥用,子女、保姆、理财顾问等基于照料、信任形成的信赖关系,常被用以变相侵占老年人财产权益。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不当影响规则适用的社会基础。

三、不当影响规则的理论与价值与制度功能

不当影响规则填补了传统法律规制空白,区别于欺诈、胁迫规则所严证非主观恶意或威胁行为的局限,以利用弱势地位、交易显失公平为核心认定标准,无需证明主观恶意即可否定交易效力,能精准针对老年人的脆弱情境导与老“软操纵”,实现对意思自治的实质保护。针对老年人身心弱势、难以成其真实自由意思表示的困境,通过法律倾斜矫正地位失衡,否定非真实意思下的民事行为,推动民法从形式正义迈向实质正义;大幅降低了老年人的维权举证门槛,当事人只需举证显示认知缺陷、交易明显失衡及多互动间的情感诱导等关系,法院即可综合推定该行为存在效力瑕疵,减轻举证负担、畅通维权途径;还明确划定了社会行为底线,禁止任何人利用老年人身心弱势谋取不正当利益,形成预防约束与社会警示,遏制保姆侵吞、养生骗局等乱象。

四、完善不当影响规则适用的法治路径

完善不当影响规则适用的法治路径多方协同发力,应进一步细化司法裁判标准,通过司法解释明确“缺乏判断能力”的认定要素,列举情感绑架、亲情裹挟、隔离家系、反复劝说等典型情形,统一各地裁判尺度;持续推进司法服务适老化建设,基层法院设立涉老财产纠纷专门窗口,推行巡回审判、上门立案等便民举措,在举证分配上向老年人适度倾斜,有效降低老年人诉讼成本;着力构建多元共治、全社会参与的防诈联动治理格局,常态化整治养老虚假宣传、非法集资等乱象,依托社区建立老年人大额财产处分法律咨询与见证机制,从源头提前防范法律风险;扎实开展精准适老化普法宣传,面向老年人普及合同、交易相关法律知识,坚持以案释法增强老年人自我防范意识,同时引导全社会尊重并维护老年人的财产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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